比如基本法第44条第2款的向调查委员会的提交义务、第33条规定的州对联邦的义务、第43、53、58条规定的联邦机关之间的义务、乡镇之间的友好对待义务。
事实上,萨维尼是十分渴望德国统一的,他曾十分明确地说我们(即与蒂博等)所追求的目的乃是一致的:我们都渴望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任意专擅与伪善兮兮对于我们的伤害。根据何勤华先生的意见,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在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此民法的过度推崇,导致了轻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几乎达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学科的发展。
前两个阶段以英、德、荷等国为代表,第三个阶段自然法主要在法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从这里可以看出,萨维尼之反对《法国民法典》,不仅是出于民族主义的感情,也同样出于对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的反感,像法国大革命一样,实践证明,这种僭越的理性,带来的只能是疯狂和灾难。另一方面,我则发现病在我们自身,而相信因此之故,我们尚无能力制定一部法典。民族的共同意识(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the people)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古典自然法学家的努力,为历史的进步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他们创造了一些个人摆脱中世纪束缚的工具。
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强调理性,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时代和国家,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个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因此,他们倾向于对那些被认可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做精微的阐释。即使在历史法学派内部,萨维尼也开创了一代学术风气,历史法学派也许是促使人们重新关注历史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种关注历史的取向是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在人权文书中出现有关个人应负之义务的规定并不新鲜。
这不仅体现在东盟各国中还有新加坡等四个成员国迄今未加人联合国两大核心公约,而且还体现在绝大部分国家都对国际人权个人申诉机制持排斥态度。而《东盟人权宣言》不仅把享有安全、干净和持续的环境的权利视为每个人的权利,而且还把发展权与和平权都视为每个人以及东盟各民族享有的权利。早在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就呼吁那些人权领域还不存在区域性安排的国家考虑同意在各自所在区域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需的适当区域性机制。与《东盟人权宣言》第8条一样,第6条把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相平衡作为一项宣言原则也意味着它适用于宣言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那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即便在社会紧急状态下也不得予以克减的权利,并且这也暗示国家可以以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由限制权利。
由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主导的《东盟人权宣言》从起草到通过的时间并不算太长,但起草的过程从一开始就充满争议。权利限制条款在国际人权文书中并不鲜见,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就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2012年11月18日,参加东盟国家峰会的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东盟人权宣言》,这不仅标志着东盟在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且也标志着东盟在建立亚洲次区域国际人权机制方面迈出了具有象征意义的一大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东盟人权宣言》的规定就是合理的,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些可以构成限制权利正当理由的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因素都只是针对具体的某项权利和自由而言的,而《东盟人权宣言》第8条的规定却使以这些因素为由限制权利成了适用于其确认之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原则,这就意味着,即使是那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不可克减的权利和自由(如不受奴役的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东盟国家也可以以此为由进行限制。东盟在对待缅甸的人权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就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其有关人权非政治化以及反对于涉内政的原则。《东盟人权宣言》与1993年《曼谷宣言》存在两个最核心的相似点。
[25] 东盟抵制人权外交和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做法并不等于对成员国的人权问题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它只不过采取了一种不同于对抗性人权外交的人权政策而已。这个方面的一个例证就是,在1993年之前,在东南亚10个国家中,只有越南和柬埔寨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到现在只有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和缅甸还未加入。在东南亚国家中,缅甸是因为人权问题而受到西方批评最多的国家,如何面对西方对缅甸的人权政治压力始终是东盟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自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人权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浪潮,不仅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全球性人权公约获得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而且各种区域性人权机制也纷纷得以建立。
[8]包括国际大赦组织在内的60多个国际和东盟内部非政府组织则对该宣言提出了更加严厉的批评,它们不仅批评该宣言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性,而且还认为该宣言只是一种国家权力宣言,[9]该宣言被称为人权宣言名不副实。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现有职权可以看出,东盟目前很明显还无意让这个人权委员会发挥区域人权监督者的角色。
《东盟人权宣言》不仅在很多方面与被视为体现人权亚洲价值观的1993年《曼谷宣言》存在相似之处,在某些方面甚至还进一步发展了《曼谷宣言》规定的精神。第29条健康权的条款特别规定东盟国家应为克服在防范、治疗、照顾和支持感染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毒)人士过程中引发的污名化、沉默、否定和歧视问题创造积极的环境。
但这三个限制权利的因素在国际人权法中也并非不存在,它们也可以成为限制特定人权的正当理由。非洲自1981年通过《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后在人权实施机制发展方面长期进展缓慢,直到2006年才正式建立了较强有力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22]在其他五个新成员中,柬埔寨的民主制度已经基本趋于稳定,而军人曾长期执政并长期被视为人权保护反面典型的缅甸也在2011年宣布开始民主化进程。从《东盟人权宣言》的规定看,它最终并没有采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抑制人权特殊性而弘扬人权普遍性的倾向,而是仍基本采用了1993年《曼谷宣言》中的表述方式。人权的非政治化原则是1993年《曼谷宣言》极力主张的一个原则。但很显然,《东盟人权宣言》第8条比《世界人权宣言》多了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三个限制因素。
东盟接纳缅甸成为成员国就是基于这样一种通过建设性接触促使其逐渐改变的策略,东盟国家无视西方对缅甸的长期制裁以及对其施加的外交压力坚持对缅甸进行贸易和投资也是基于这个理念。除了上述规定之外,《东盟人权宣言》的其他一些规定也可以说与李光耀阐述的有关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20]的亚洲价值观精神相一致。
从《东盟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也可以看出,尽管一体化进程不可阻挡,但东盟各国的人权观念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正是这种巨大差异使得该宣言在很大程度上非常具有东盟特色,也使宣言通过后不可避免引发国际社会的争议。因此《东盟人权宣言》及其确立的东盟区域性人权机制对于亚洲而言确实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欧洲、美洲、非洲都已经先后建立区域性国际人权法院,而联合国迄今仍然缺乏一个国际人权法院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22]对于西方对东南亚各国民主大选状况的评价,可以参见美国2013年国别人权报告,http;//www. state. gov/j/drl/rls/hrrpd, 2013年8月15日访问。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从1967年到1992年的20多年间,东盟只举行了四次首脑会议就是一个证明。因此,这种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表述方式在一定意义上确实超出了目前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第三,在某些权利条款的内容上,《东盟人权宣言》也比《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有进步之处。
在表达自由方面,它又涉及到在表达有关宗教和信仰问题时的限制问题。2005年,缅甸根据东盟规定将于2006年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但美国和欧盟表示坚决反对,东盟与西方的关系为此曾一度陷入僵局,只有在缅甸政府主动放弃2006年东盟轮值主席国后此次外交危机才得以化解。
另一个有希望建立亚洲次区域人权机制组织的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但由于其迄今仍未能通过综合性的区域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因此现在还不能说其已经建立了亚洲次区域性人权机制。[4] 从目前已经建立的区域性人权机制看,与全球性人权机制相比,区域性人权机制具有很多优势:区域内的国家因地理相近,在历史、文化、观念、宗教等方面通常会具有比较大的相似性,相对更容易对人权问题达成共识,因此往往可以通过比全球性人权公约更加符合本区域实际、更为具体的区域性人权公约,并且也更容易建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强有力的人权保障机制。
然而,令人多少有些奇怪的是,《东盟人权宣言》通过后非但没有获得多少掌声和欢呼,反而受到国际社会诸多的批评和指责,这种批评很容易让人想起20世纪90年代西方对人权亚洲价值观的口诛笔伐。更为重要的是,与1993年时相比,2012年底通过《东盟人权宣言》时东南亚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也已经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在东盟最初的五个成员国中,原来属于威权体制的印度尼西亚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东盟民主国家的典范,威权色彩曾一度比较浓厚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近年的几次大选也已经被西方视为基本透明和自由,而菲律宾和泰国虽然素有军人干政的传统,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主选举制度总体已经趋于平稳。
因此,在西方国家的眼中,姑且不论那些还未采用民主制的国家,即便是那些实行民主制的东盟国家,其人权实践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当然,随着东盟国家民主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东盟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政策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人权问题将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一个无可避免的趋势。自东盟成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东盟基本只关注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安全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人权问题才随着人权全球化的新浪潮正式提上东盟议事日程。不过对于这个宪章,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中国媒体外几乎没有得到任何关注,实际也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使只应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道德以及人民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其次,从实体权利的清单上看,《东盟人权宣言》不仅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还确认了发展权、环境权与和平权这三种所谓的第三代人权。
[7]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属的人权状况协调委员会发表的声明虽然承认《东盟人权宣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也认为很多规定都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标准。争论主要在倾向普遍人权观的印尼、泰国和菲律宾与以越南、老挝为代表的倾向特殊人权观的国家之间展开。
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本宣言所载之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同时,仍强调人权的实现必须考虑到本地区和国家的具体情况,记住它们存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不仅如此,《东盟人权宣言》还进一步全面扩展了这些权利的主体,从而使其在各种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中独树一帜。